发票新规来了!重点检查7个方面!这些发票不能报销!
重要!发票新规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政策原文如下:(节选)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月1日起施行。
注意 :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这3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限!20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能抵扣了!
重点内容如下 :
1.一般纳税人取得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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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1.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品名笼统的名称内容,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3.收到发票带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不要拿去报销。(自行A4纸打印不可报销)
4.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不能报销!【涉嫌虚开】
5.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6.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能报销
7.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8.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9.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10.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完全虚开发票)
11.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12.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13.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14.收到一张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呢?
新版如图:
15.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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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
重点检查7个方面!
1.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3.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4.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5.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6.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和书架什么的。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才行!
7.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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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下称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3.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5.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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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前必看!
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规定的。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就比如案子所述,会务费就一个发票和合同,14万的开支,明细等这些都没有,肯定是不可以的!税务不查你查谁?
6.工资薪金
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是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7.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8.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9.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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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1.补开发票
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无法作为扣除凭证,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必须找销售方重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找真实的销售方换开发票,如果原开票方属于第三方,再找原开票方开票,就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2.无法补开的特殊情形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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