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新版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颁布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细化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整套程序,明确行政复议听证、建议书制度,推进行政复议和解等创新做法。
此前中国证监会曾就《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对即将出台的《办法》予以积极肯定,认为《办法》针对证券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认为新办法既细化了有关规定,又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建议尽快出台。海通证券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还提出了一些补充或修改性的书面意见。
一是建议统一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限规定,为此《办法》将原第3条规定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为第5条“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在第29条中修改原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二是把关于原级复议答复机构的规定调整到《办法》总则第2条,“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三是关于回避制度。《办法》对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予以采纳,在第23条增加一款,“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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