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政府补助收入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政府补助具有以下特征: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偿还。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2)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主要包括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
(3)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不属于政府补助,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2.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1)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
(2)财政贴息。
(3)税收返还,包括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实务中,还存在税收奖励的情况,若采用先据实征收、再以现金返还的方式,在本质上也属于税收返还。
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府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二)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
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
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
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不容易分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的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确实难以区分的,企业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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